扬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19日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是指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第二章集中建设的实施第五条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确定规则和具体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以及相关沟通协商事宜给予指导、协调,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范围,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实施单位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概算的,《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