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一、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19〕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核定你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万元,收入列“1100246科学技术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具体详见附件,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8号)等有关规定,现清算你单位提前下达科技创新专项(闽财教指〔2022〕86号)资金万元,具体详见附件,请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8号)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2〕8号)等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管理,请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附件:1.本次清算2023年度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表(按设区市分组汇总)2.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表(市级普通项目)3.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