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醫療保障侷印發《浙江省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規程》(浙醫保發〔2023〕38號),三、適用對象省級與市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四、主要內容《規程》共6章、40條,規定了開展飛行檢查的遵循原則、啟動條件、組織方式、檢查要求、檢查程序、問題處理、整改落實等內容,規定了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主體為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明確飛行檢查啟動的六種情形、人員組成、具體工作流程等內容,明確飛行檢查的組隊形式、被檢機構的選定方法、保密工作要求及被檢地醫保部門的工作職責,規定組織飛行檢查的醫保行政部門在檢查完成後應對相關檢查發現問題進行梳理,明確省級醫保行政部門在問題整改環節的主要工作內容,規定了省級醫保行政部門在完善政策製度、督促整改、情況通報、組織自查自糾、開展“迴頭看”、案例曝光等方麵的工作職責,併對啟動、檢查、處理、整改各環節的工作內容和要求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市級飛行檢查的報備程序、飛行檢查與整改環節的工作時限、核減檢查問題的相關要求、飛檢事後評價機製等細節,明確了省級醫保行政部門在飛行檢查啟動、檢查、處理、整改環節的工作職責,六、關鍵詞解釋飛行檢查:是指由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包括省級年度飛行檢查、省級常態化小規模飛行檢查,七、文件解讀單位及解讀人解讀單位:浙江省醫療保障侷基金監管處解讀人:黃銘輝李東穎聯繫電話:0571-81051036鏈接:浙江省醫療保障侷關于印發《浙江省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規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