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五条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第六条县级相关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县发改局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督促落实县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审批工作,县商务局负责本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县重大交通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本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十条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第十一条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由输出、接收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利用场所、可接受数量等内容,但应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备案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运输消纳工作,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全过程监管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垃圾交由个人或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运输,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利用场所、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