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方式原则上应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弹性方式,第三条长期租赁是指区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供应方式,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的供应方式,属地各大功能区、镇街、招商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条件,租赁期届满达到合同约定并经综合评估达到转出让条件后,明确供应方式、产业供应前置条件、开发建设条件、规划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供应期限、出让(租)金、缴款时间和方式、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要求等内容,竞得人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第九条受让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后,工业用地项目土地绩效综合评估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亩产效益评估)、使用年限到期前(到期评估)等阶段进行,受让人(承租人)按照协议约定相关条款要求限期整改(原则上不超过1年)后申请复核,第十三条受让人(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价款(租金),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受让人(承租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竣工或达到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第十五条受让人(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并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发展协议约定要求受让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