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45号)和《福安市农业农村局福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安市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农规〔2023〕2号),经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各有关乡镇初审的福安市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后,现转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50万元,其中:宁德天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5万元、福安市唐联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1万元、福安市莲田农机专业合作社9万元、福安市德春种植专业合作社9万元、福安市田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6万元,支出列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科目,请按照《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有关项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福安市财政局福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