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交通枢纽场站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交通枢纽场站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交通枢纽场站的日常综合管理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做好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工作,应当征求县(区)人民政府和交通枢纽场站相关部门意见,第九条联席会议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统筹协调全市交通枢纽场站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市有关管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实施考核,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负责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牵头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具体负责交通枢纽场站日常综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涉及交通枢纽场站的工程建设、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等相关事项,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派驻执法机构和人员,第十五条派驻执法机构及人员在枢纽场站综合管理有不履行职责行为的,第二十四条牵头单位应当按照交通枢纽场站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交通枢纽场站的管理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