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全社会举报文化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各种形式向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提供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且经执法支队查证属实的举报奖励行为,第三条执法支队负责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海门区)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发放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下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社会艺术考级、艺术品经营等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六)文化市场其他有关经营活动,就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线索,(五)举报人同时举报同一文化市场主体多项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多次举报同一文化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一)各级政府机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三)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执法支队根据案件性质、内容、程度,第十一条执法支队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举报人填写举报奖励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执法支队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三)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四)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