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发改产〔2023〕27号各有关单位: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对《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沪发改规范〔2022〕4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报废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定购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定购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3.调整新车注册截止日期,应当于2024年1月31日前在我市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其它安排仍按照《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执行,附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4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