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加强防返贫保障基金存放管理,每户农户每年享受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不得超过2次,对死亡或失踪人员家属每户给予20000元的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每户农户享受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不得超过1次,每户给予20000元的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每户享受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不得超过1次,具体救助标准:每户农户每人给予救助3000元、每户不超过20000元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每户农户每年享受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不得超过1次,每户不超过20000元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每户农户享受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不得超过1次,致贫或返贫的主因行业主管部门对拟救助对象是否全面落实了各项已有帮扶政策进行核定,县乡村振兴局根据乡镇上报的拟救助对象名单,第十二条防返贫保障基金由县乡村振兴局单独开设账户,第十三条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筹集组建防返贫保障基金、下达、监管防返贫保障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作为防返贫保障基金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