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3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领域各类扶持计划,第六条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评审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构、专业审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机构等,(五)绩效评价机构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结果及未通过原因,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完成项目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开展评审或者核查,评审服务机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反馈明确的审核结论:1.项目建设地点在深圳市内发生变化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管理服务机构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二)项目单位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终应资助金额(不高于计划资助金额),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