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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3-12-11
依法依规对因政府机构失信导致企业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救济,依法依规对因政府机构失信导致企业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救济,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直属机构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单位(以下统称补偿救济单位)涉企补偿救济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一)企业已就补偿救济提起过诉讼、国家赔偿或申请过复议、仲裁,补偿救济单位应当依法对受损企业予以补偿救济:(一)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第二章补偿救济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损之日起3年内向补偿救济单位提出补偿救济申请,补偿救济单位认为补偿救济事项应由其他补偿救济单位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向相关补偿救济单位申请,第六条补偿救济单位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并就补偿方式、金额和期限等事项与申请企业进行协商,第七条补偿救济单位或企业就补偿事宜存在无法自行协商处理的分歧的,补偿救济单位与企业达成一致的,补偿救济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内容履行相关责任,或企业对补偿救济协商、调解的结果仍有异议的,第十三条补偿救济单位应当在完成补偿协议约定内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协议文本或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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