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由水务、供水、水力发电、航运以及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重要取水户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第三章调度方案与计划第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第十三条水资源调度方案(计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并审核,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流域调度方案(计划)编制要求,将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上年度用水总结、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等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重要取用水户及水力发电、航运、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第十七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权限内负责水资源调度方案(计划)、实时调度指令的实施,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水资源调度方案(计划)等要求,第十九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资源调度信息管理机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一)未按规定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