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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 | 2023-12-08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地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第十条水文测站建设所需土地,应当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一条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水文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立,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五)其他需要开展水文监测的工作,第十五条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科学编制应急监测预案,第十六条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和监测数据的连续性,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漏报、迟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各级水文机构应当将实时水文信息以接口或库表推送形式归集至市、县区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水文机构应当妥善管理水文监测资料,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水准点、监测标志、专用道路及测桥、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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