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创新决策等专业化服务,第二条科技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工作,第三条市科技局对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第四条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建立或引进各类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第五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科技服务机构合作,为科技服务提供支撑,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服务机构,第八条支持政策:1.入驻秦创原企业服务中心的科技服务机构,4.在咸阳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6.享受为我市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相关的各项科技支持政策,第九条科技服务机构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1.《科技服务机构入驻申请表》2.《科技服务机构入驻承诺书》3.《入驻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表》4.附件材料:(1)独立法人机构须递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一条科技服务机构要优化人员和知识结构,第十二条从事科技服务的机构和个人,第十三条对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科技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