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辖区内网络交易经营者基本情况,规范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者行为,推动平台内经营者实现“亮照、亮证、亮承诺”,二、主要任务(一)督促平台经营者“亮照、亮证、亮规则”按照《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平台经营者进一步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管理、公示,(二)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亮照、亮证、亮承诺”1.亮照,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含平台内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其中以下许可公示应重点关注:(1)网络食品经营(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资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资质,(2)网络餐饮服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3)网络化妆品经营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对于平台内的经营者初次没有“亮照、亮证、亮承诺”的行为,平台经营者未经信息公示开展经营活动及未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处理,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者应加强信息报送和“亮照、亮证、亮承诺、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