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新城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1.2021年6月30日前由新区及新城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不包括慈善组织,二、年检内容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离)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任职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5月31日前将资料报新区基层工作部,新区基层工作部在民政部年度工作报告审批系统接收慈善组织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时,五、年检应提交材料(一)社会团体1.经网络初审,4.2020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需提交整改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2020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整改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社会慈善与募捐系统”打印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一式三份,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年检审核结论和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的名称、办公场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书》必须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