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基金会2021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通知如下:一、年检年报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成立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网上预审,将年检(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基金会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章的年检(报)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对参检的基金会作出年检结论,业务主管单位为我局的基金会和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年检(报)材料于2022年6月30日前直接报送我局审核,三、报送材料(一)《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2021年度),对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三)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材料、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以及基金会在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中有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