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第十条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第三章投诉与处理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第十三条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第十四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已就被投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第十五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在受理投诉后2小时内通知展会主办方和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配合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展会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第四章展后保护及其他管理第二十三条展会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将相关材料移送参展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展会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协调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