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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22-03-31
第八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局按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设立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来源:(一)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实际入库收购价格加上合理费用)低于核定成本的差额,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使用范围:(一)用于弥补经核定的按计划轮换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动用管理:(一)承储企业动用县级储备粮风险准备金弥补轮换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按照规定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申请,承储企业要将轮换风险金的计提、使用及节余情况上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备案,由承储企业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申报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足部分用承储企业建立的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弥补,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市发改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方案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市发改局督促企业轮出其承储的储备粮,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分别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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