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防项目”)是指安排使用人防资金开展人防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的人防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第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职责是建立健全人防项目具体管理制度;研究提出人防项目经费需求,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储备项目库管理,组织人防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工作;编制人防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第七条人防主管部门是人防储备项目库的建设主体,第四章经费使用第十六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人防项目经费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人防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二十六条人防项目经费实施绩效管理,第二十七条编制人防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同步编制绩效目标,第二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可对重大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内部审计,第三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将内部审计发现的违反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