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开展水权交易应当遵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闲置取用水指标、跨镇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超过5万立方米以上的,第二章交易的范围和类型第六条灌区或者企业采取措施节约的取用水指标、闲置取用水指标、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第七条灌区因实施节水改造等措施节约的取用水指标,第十二条水权交易受让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符合区域、产业相关规划及准入条件,第十四条水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告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第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公告确定的受让方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第十六条水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收到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第十八条水权交易平台确认水权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与转让方、受让方签订三方协议,第五章交易管理第二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水权交易实施情况跟踪管理,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变更等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水权交易活动,第二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水权交易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