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2023年11月3日青海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青海省装配式建筑示范是指国家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和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评审,组织对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的过程检查,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组织装配率验收,第八条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示范基地1.青海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请表,3.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示范意义、采用的部品部件类型、设计技术、施工工法及要点、实施进度计划、组织管理保障等内容)、申请奖励各单体项目的装配率验收表,(如获奖情况、专利、工法等)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九条对评选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的非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和获得国家或省级评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奖补,第十二条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奖励对象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装配式建筑示范申报材料后进行核实,会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申报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第十六条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示范项目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