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业务范围中包括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一)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第四条外资研发中心聘请的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享受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便利,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可享受办理签证和工作许可便利,在办理工作许可通知及延期等相关业务时享受“不见面”审批等便利化服务,第九条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充分利用本市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第十条外资研发中心获得授权的国内和国外发明专利与内资机构享受同等的资金支持政策,第十一条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第十二条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支持银行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第十三条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通关便利化措施,鼓励将开放创新平台研发场所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集群登记地址,第十九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