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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关于支持制造业企业“原地倍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 2022-03-31
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如遇享受国家特殊税收政策的除外),政策执行期内当年产值增速低于20%的下年度不予奖励,对自申报年度起三年后未兑现承诺的企业,且企业承诺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申报年度起三年内产值和实际缴纳税收累计增幅均达到50%以上的前提下,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自申报年度起三年实际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当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在园区租赁或购买厂房且当年度纳税净入库金额超过100万元、实际使用厂房建筑面积实现税收达600元/平方米以上(含)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60万元,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研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成长型企业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与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增量,单个企业每年贴息补贴不超过30万元,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政策条款申报单位所申报材料的认定期间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第四条政策条款申报单位所申报材料的认定期间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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