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2023年11月7日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龙岗区总部企业发展,下同)且形成的地方财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序号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地方财力贡献13亿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25亿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320亿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三)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每个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推荐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按照企业上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的30%给予最高3000万元落户奖励,第六条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第七条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享受补助的购房行为须发生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第九条总部企业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区财政安排的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领域中列支,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三条龙岗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第十四条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常年受理、分批认定总部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局组织区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等予以核实,第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受理总部企业落户奖、贡献奖、租房与购房补助申请,同一企业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支持政策和龙岗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第十八条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应会同区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开展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工作,第二十四条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