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宿迁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是指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利用公共空间有偿发布商业性广告设置权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六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第十条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第十二条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第十四条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第十五条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第十六条经招标、拍卖取得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第十七条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招标、拍卖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部分,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情况实施信用监管,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