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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淄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3-11-01
各企业:根据市工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山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参评条件(一)山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四)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注册、登录省培育库,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线上申报,本次申报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务必于11月15日前在省培育库内提交审核,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进行公告,三、相关要求(一)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二)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咨询电话: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3586393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zip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参考).doc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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