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入市主体(九)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严格执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二十五)入市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并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主体与受让方应签订《天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十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并按现行税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三十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三十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使用,(三十四)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三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七、法律责任(四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交易的,农村集体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内部使用由县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