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当年度内不再变更,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当年度内不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