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5日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金牛府发〔2023〕7号,(五)每年6月前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对母基金管理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报告,(二)开展与基金相关的资金募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等具体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制定应参考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相关政策文件,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三)原则上应在金牛区行政区域内已依法完成登记注册,第八条基金设立申请材料应包括:(一)基金设立方案(基金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背景和目标、募集对象和条件、基金规模、组织形式、经营期限、投资方向及形式、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决策机制、管理费用、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主要内容),以及基金出现《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违约情况时其他出资人的回购承诺,以下五种情况计入投资我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一)子基金直接投资于注册地为金牛区的企业,(二)子基金投资于金牛区以外注册的企业,(三)子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投资到满足本条(一)(二)款的企业,(四)子基金投资的金牛区以外注册的企业,投资引进企业在迁入金牛区4年内,第十条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金牛府办规〔2022〕1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