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3023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企业(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清金融〔202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清远市绿色企业(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企业(项目)库是指对清远辖内绿色企业和项目进行遴选、评估认定,第三条绿色企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清远市金融工作局作为绿色企业(项目)库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发布《清远市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清远市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二)将通过评估的绿色企业与项目纳入清远市绿色企业(项目)库,职责如下:协调清远市绿色企业、项目与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对经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评估的绿色企业与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入库企业和项目进行移除,对符合国家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进行遴选、发布,第三章绿色企业和项目管理第七条企业、项目按照自主申报原则,由遴选的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绿色评估认定,由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根据原申报材料、最近一年绿色企业或项目年度说明报告等进行认证,第九条管理机构对通过评估认定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