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罗湖区遴选区级重点产业项目联合申请用地的行为,本细则所称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联合申请用地,由受理单位作为联合项目牵头单位启动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联合项目牵头单位履行以下职责:牵头拟定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统筹产业监管协议并报审,由各产业主管部门作为联合体成员监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协助联合项目牵头单位拟定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由遴选小组指定联合体成员监管单位、联合项目牵头单位,各联合体成员并列作为产业用地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别与联合体成员监管单位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接受监管,第十条联合体成员监管单位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全部成员联合提出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部分联合体成员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达产后因自身原因无法运营,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一)未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或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归属于该成员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份额归区政府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归属于该成员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份额归区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