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府办规〔2023〕2号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汶川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银行)发放政银担分险贷款发生的本息损失,按规定比例给予代偿补贴的资金,第三条分险基金由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人行汶川县支行共同监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对承贷银行和承保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第四条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政银担分险贷款的承保担保公司,第二章分险基金来源与支持范围第五条分险基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分险基金运作收益、担保项目追偿回收款等构成,第三章贷款申报与审核第十条企业申请政银担分险贷款,应填写《汶川县中小微企业政银担分险贷款申请表》,由企业向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和各自准入条件,第十一条企业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规划部门、环保监督部门在收到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签批意见后5日内,第十二条县市场监管局对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确定支持的贷款项目,待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降低分险金代偿率后,第十四条贷款逾期30日,承贷银行向承保担保公司进行风险提示;贷款逾期60日,承贷银行进入代偿申请程序,承保担保公司对承贷银行的代偿申请初审确认后,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第十五条承保担保公司按规定追偿180天后确定贷款无法收回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分险基金代偿,县市场监管局对承保担保公司提交的代偿申请进行审核,由分险基金、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分别按照20%、20%、60%的比例分担贷款本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