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规范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二、管理架构(三)泉州市政府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市产业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设立权属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市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市金控集团权属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市产业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八)市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基金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三是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②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完成返投要求且管理业绩突出的,其参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④基金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应参股认缴子基金份额,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①市产业投资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③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市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目标的,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提交托管报告,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应在上一年度泉州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中排名前15名,(二十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市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