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办事指南一、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二、对象范围、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一)、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失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求:①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需具有以下要件: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②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服务,《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四、办理流程所需办理就业登记人员需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应城劳动就业管理局大厅现场办理五、办理方式线下办理:应城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大厅六、办理时限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