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农村部核定,(四)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第十条保藏机构应当向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证明,第十一条保藏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数量报农业农村部,第十七条保藏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一)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第十八条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时,第二十三条保藏机构销毁一、二类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第二十四条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第二十五条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时,第二十六条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