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支持创新主体发展壮大(一)对规上企业、规下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县财政再给予最高10万元配套奖励(以市级核定数为准),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配套奖励,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承担该项目的科技特派员1万元、0.5万元奖励,县财政按县级承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再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县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