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计划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不得委托非项目成员,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与项目主管单位三方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其内容及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能调整,项目验收应当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申请验收(结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文档包括:(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对违规失信项目,(二)有关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单位,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