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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 | 2023-08-01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省级公益林的调整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后,第三章公益林保护第九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等级及权属情况确定相应的管护形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的规定组织统一管护,第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公益林保护的宣传,第十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的规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益林经营主体编制公益林经营方案,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的相关标准,第五章补偿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中央及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按《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执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探索森林生态效益动态补偿机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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