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2〕177号)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林计〔2012〕143号)、《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提升工程规划(2013-2017年)》,省厅制定了《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3月19日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林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2〕177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林计〔2012〕143号)和《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提升工程规划(2013-2017年)》,本办法认定管理的集群原则上为《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提升工程规划(2013-2017年)》中确定的林业产业化集群,第三条本办法认定管理的集群主要是指种植加工类实现年销售收入5-10亿元、养殖加工类实现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的林业产业化集群,种植加工类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养殖加工类实现年销售收入20亿元的林业产业化集群原则上由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管理,第四条林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工作在省林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负责组织林业产业化集群的申报、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三)种植加工类林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5-10亿元,养殖加工类林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达到10-20亿元,省直管试点县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林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第九条省林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会同厅相关处室、单位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申报的林业产业化集群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条认定的林业产业化集群参照豫林计〔2012〕143号文件规定,考核由省林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