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本项目的资金管理、债务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对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项目实施主体履行下列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本办法和转贷合同等有关规定,结合林地、苗木准备、配套资金和贷款资金的使用等情况编制年度计划,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第四章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第一节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林业、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项目贷款法律文件和相关承诺的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第三十四条该项目资金由贷款资金和中央、省、市、县、实施主体的配套资金组成,第二节提款报账第三十八条项目提款报账程序及要求报账程序:项目实施主体——县(市、区)林业局(项目办)、财政局——省辖市林业局(项目办)、财政局——省林业厅(项目办)——省财政厅(国际处)——欧投行,第三十九条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最终还款责任人在提款报账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措施,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作为提款报账的附件一并上报,第四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贷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第五节财务报告及财务监督第五十二条林业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应根据本项目《贷款协定》、《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及本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第五十三条项目实施主体应接受财政、林业、审计、贷款方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