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护林员(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公益林资源保护,并与县、乡级林业管理部门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签定《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的专职或兼职护林人员,(三)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火灾扑救、灾情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与防治,(四)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开展公益林管护经济补偿兑现底册的填报与公示、护林设施修建、公益林营造、抚育及资源监测等工作,第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护林员选配工作,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的护林员选配采取村民自愿报名、村民委员会推荐、乡级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程序,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护林员培训,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护林员统一配备巡护袖标和巡护日志,第九条乡级林业管理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负责护林员在岗情况、巡护日志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乡级林业管理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按月或季对护林员的履约(护林合同)情况进行考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乡级林业管理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管护制度、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以及护林员队伍管理、公益林资源保护效果等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勇于制止破坏公益林资源行为,第十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协助护林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护林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