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3〕12号当事人:云浮市潮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337914799M2023年2月24日,依法对云浮市潮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广告经营执法检查,发现云浮市潮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于2023年2月19日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和抖音号等渠道发布含有“洞庭湖野生翘嘴鱼”的图文和视频广告,本局于2023年3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与云城区**美食餐厅签订《宣传推广合作协议书》,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云市监限提〔2023〕030301号),要求当事人5日内提供上述广告中关于野生鱼类的产地及购进证明材料,云浮市潮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删除了上述广告,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事实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广告内容的情况,证明当事人接受委托制作、发布广告和广告费用的情况,证明当事人无法在期限内提供涉案广告鱼类为洞庭湖野生翘嘴鱼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2、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即3000元,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3年5月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