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3〕14号当事人:广东锐丰肥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555642293N当事人在从事肥料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1.当事人于2020年2月18日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于2020年2月18日、2021年8月7日擅自生产销售上述“靓心农业®”有机肥给罗定市新江农资有限公司的数量分别为15吨、32吨(共47吨、销售价为670元/吨,于2021年12月2日、2022年1月9日擅自生产销售上述“靓心农业®”有机肥给阳西县沙扒镇书村农丰农资部的数量分别为20吨、32吨(共52吨、销售价为670元/吨,于2023年1月30日、2023年2月7日、2023年2月16日擅自生产销售上述“靓心农业®”有机肥给广东新江农资有限公司的数量分别为5吨、6吨、3吨(共14吨、销售价为700元/吨,当事人广东锐丰肥业有限公司存在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期间对当事人和相关经营者及消费者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证据三: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6月2日期间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苏锦汉的询问笔录共5份,证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基本违法事实,本局依法不予采纳(详见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和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3年6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