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3〕13号当事人:云城区云湖轩美食餐厅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C19GM29L2023年2月24日,依法对云浮市**传播有限公司进行广告经营执法检查,发现云城区云湖轩美食餐厅曾委托云浮市**传播有限公司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和抖音号等渠道发布含有“洞庭湖野生翘嘴鱼”的图文和视频广告,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图文和视频广告鱼类为“洞庭湖野生翘嘴鱼、洞庭湖野生桂鱼”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与云浮市**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宣传推广合作协议书》,根据云城区云湖轩美食餐厅的要求开始制作并于2023年2月19日通过该公司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和抖音号对外发布了含有“洞庭湖野生翘嘴鱼”的图文和视频广告,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云市监限提〔2023〕030601号),要求当事人5日内提供上述广告和菜品中关于野生鱼类的产地及购进证明材料,云浮市**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删除了上述广告,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广告内容的情况,证明当事人委托云浮市**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广告和广告费用的情况,证明当事人无法在期限内提供涉案广告鱼类为洞庭湖野生翘嘴鱼、野生桂鱼的事实,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3〕13号),当事人委托云浮市**传播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