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对省级财政给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央财政对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由65%提高至72.5%,对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包括补贴险种的经办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险费、总保险费等相关内容,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填报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附件3),专员办重点审核上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相关险种是否属于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层层分解下达等,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当在收到专员办审核意见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视同该年度该地区(单位)不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方式,第四十二条对于地方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的,各级财政、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