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应当开展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并根据测试情况对统计调查表进行修订和完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费保障情况,新建项目可行性测试情况(包括测试方案、测试评估表及测试报告),修订项目的修订说明、上期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第十四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对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审查,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制定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情况,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法定标识的统计调查制度报送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