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享受《办法》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奖励,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累计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补贴,具体说明如下:(一)涉及餐饮企业包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设立企业及存量企业,且以上餐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6000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产业园运营单位给予30万元补贴,且以上餐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8000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产业园运营单位给予40万元补贴,且以上餐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产业园运营单位给予50万元补贴,第八条入驻以上园区且在《办法》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的餐饮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若企业已获本区其他办公用房相关政策补贴,第六章附则第十条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申请《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办法》或其他扶持政策其中之一予以申请,第十二条符合《办法》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单位基本账户,企业应主动退回扶持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