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